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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7 13:43:05 阅读: 来源:雕版机厂家

关于当前高空玻璃坠落事故的报告

高空玻璃坠落,包括普通窗户玻璃和玻璃幕墙玻璃。 高空落下物体,在美国称“高空坠物”,在日本称“高空抛物”,在香港又叫“高空掷物”。 在我国,现还没有专有名词。我们暂且称其为“高空坠物”。 高空玻璃坠落,是最危险的一类高空坠物。 高空玻璃坠落的主要原因:一是玻璃本身质量问题;二是包括五金件在内的窗框质量问题;三是使用者的问题。 近年来,深圳、上海、南昌等地发生多起高空玻璃和幕墙玻璃坠落事故,特别是今年5月31日深圳一名正在步行回家的四年级小学生被砸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重点报道,各界反应强烈,警方立案调查,法律现为空白,呼吁尽快立法。 我国对于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可借鉴的立法是,美国没尽到“注意义务”要受罚,日本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香港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要罚款、监禁。 我国高层建筑量大面广,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均在四千栋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高空玻璃坠落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此,本文建议:一是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二是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三是安装探头防患未然;四是媒体应多登公益广告。 一、典型事故 均是今年年中发生的。 一是5月31日,17时55分,一块10毫米厚、小报大小的平板玻璃,突然从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路南侧人行道上空意外坠下,2名正在步行回家的四年级小学生钟钟被砸死,小黄被砸伤。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及时发出通告,要求缉拿肇事者。 二是6月14日,深圳市梅园宾馆8楼一名员工推一扇铝合金推拉窗时,不小心把不牢固的窗子推了下去,正落下砸昏小学三年级10岁女学童庄海燕,女童颅骨5处骨折伴有脑损伤,处于无意识状态。她当即送被进龙岗中心医院住院部神经外科,经及时抢救方才脱离生命危险。警方把肇事人带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 三是7月29日,江西南昌火车站旁边的新天地酒店门口,一名刚刚下车到门口等人的北京科技大学大三男生苏超,被从20米高碎裂后掉下的一块弧形挡风幕墙玻璃击中头部,呈多发性挫伤,头、脸及手部有10多个口子,都是玻璃碎片,处理时要一点点清出,头部弧形伤口特别深露出了头骨,还在不断流血,经南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近4个小时的抢救,缝合了30多针,方才脱离危险。弧形挡风幕墙玻璃就在大门正上方约20米的地方大部分已经老化,有些已经发裂,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可能。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刑侦队负责调查事故原因。 四是7月31日,上海江宁路奉贤路口的中信泰富大楼玻璃幕墙36楼一块面积约2平方米左右的钢化双层玻璃自爆,“玻璃雨”下了75分钟,事故造成一对年轻情侣受伤,落下的玻璃碎渣,还砸坏了一辆行驶中的丰田车。 二、法律空白 据了解,我国对于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有的判决采取集体归责,即要求建筑物全体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采取驳回受害人起诉的做法。 律师界的看法是,由一人所为的空中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能适用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须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均实施了违法的危险行为,即主观上均有过错。而个人空中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他业主并无主观上的过错。由于一人违法,而让其他无辜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还有些“连坐”的味道。 有一种意见认为,高空抛物构成犯罪。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到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则上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依法照理应该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一般的高空“抛”物导致人员伤亡的都应属间接故意犯罪。在刑事方面,没有专门的“高空抛物罪”,不利于打击高空抛物行为。民事法律中也只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条也只是关于高空坠落物的侵权问题。 三、法律借鉴 美国没尽到“注意义务”要受罚。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的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纽约州的法律,业主对某些由于自然或天气等情况导致的侵权事故是免责的,如业主不需要为栖居在建筑物旁树木上的黄蜂蜇伤人承担责任,也不需要为建筑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结成的冰导致行人滑倒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使得从其屋顶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结成冰而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了,更不用说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日本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根据日本民法规定,如建筑物的设置及维修存在瑕疵致人损害的,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物上竹木的栽种或维护的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如果损害的原因还有其他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占有者或所有权人有权向其行使求偿权。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香港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罚款、监禁。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樽、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 2004年,香港一名建筑工人在进行天台维修时,失手将一个铁栅从楼顶掉下,砸死一名8岁女童。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是这名建筑工人还是被判了刑,同时他所在工程队的工头也被判入狱8个月。 香港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录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四、意见建议 1.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尽快针对高空玻璃坠落进行立法,明确高空玻璃坠落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加大对高空玻璃坠落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2.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国土部门可将预防高空玻璃坠落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确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改造。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障能预防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等。 3.安装探头防患未然。上海市海丽花园3幢33层的高楼,投资安装了47只可视探头,从各个角度监控高空抛物现象,每天24小时工作。一旦有移动的物体,电脑就会自动将画面摄录下来,并显示出具体的时间、机位等信息。自2005年年初安装以来,高空抛物未再发生过。安装这些探头的费用全部来自小区的停车收费、广告收入等。深圳有80%的人支持在小区门安装监控装置用来监督高空抛物,但是也有20%的人觉得这一做法会影响到个人隐私。 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会同楼房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出资,在高层建筑安装探头来监控高空抛物行为,以威慑和实际监控高空玻璃坠落的行为。 4.媒体应多登公益广告。香港有一个比较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那就是电视中不断播放公益广告,相信很多深圳人对那个铝合金窗掉下的广告印象很深。我国媒体似乎就缺少这样的公益广告。电视台在黄金时间多播放一些公益广告,是最好的宣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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